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麻省理工畢業3年無業…父母砸8百萬養他!巨嬰男竟怨爸媽
2021-07-22 09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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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中心/綜合報導 【發稿09:17/更新起底男子身分-是數學神童 15:38】
有錢果然任性!美國一名華裔男子袁姓男子(Qiaochu Yuan),父母栽培他念完麻省理工學院,還給他將近八百萬的新台幣現金花用,未料他竟透過推特發文抱怨自己的父母,「他已經3年沒有工作,但父母仍持續寄錢養他」,但對於父母的「疼愛」,袁男的反應卻是異於常人,反怪父母「把我養成巨嬰」,該篇留言也讓網友湧入大量的撻伐留言,批評他生在福中不知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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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D-3237639
▲麻省理工畢業3年無業…男反怪父母把他養得太好,以「巨嬰」來形容自己。(圖/翻攝自Qiaochu Yuan推特)
袁姓男子以 (Magnificent Adult Baby) 註冊,他從小生活環境優渥,被父母疼在手掌心,一路栽培他念完「麻省理工學院」。不過他的人生並沒有就此滿足,整個人活在「滿腔怒火」中。他說自己畢業整整三年都沒有工作,但沒有餓死街頭,因為「父母不斷給錢,他們愛我。」袁男透露,父母支付他的大學費用,這三年來還給他17.5萬美金折合台幣約新台幣490萬元,甚至在他去年8月生日時,收到父母送給他10萬美元(約新台幣280萬元)生日大紅包。
袁男的「幸福人生」,網友看了很羨慕,但他卻不知足。他透露,父母只知道給他「金錢和物質上的享受,卻從來沒有了解過他的內心」。袁男也抱怨,不知道「生活困難」是甚麼樣的景況,也沒有打工生活過,「同學、學長口中的經驗他完全沒有。」他驚覺自己的價值觀和成長經驗跟別人不一樣,因此怨恨父母,「把他保護得太好,導致他變成巨嬰。」即使袁男也知道,父親為了養他維持好生活,延遲退休計畫,但文中的隻字片語仍無法感受到他對父母的感念與感恩。
該篇推特貼文被網友分享,也讓袁男惹來罵聲不斷。網友紛紛批評袁男「生在福中不知福。」、「你知道世界上有多少人沒飯吃嗎?」、「三年沒工作?是你不想工作還是找不到工作?」、「你的父親真悲哀,為了你必須晚退休。」,也有網友直接建議他「我覺得你病了,該去看醫生了。」
網友也當起柯南起底袁男,發現他在校成績優異,還被封為「數學神童」,網友有指稱「他能夠取得UCBerkeley博班的數學資格,在MIT讀數學系的時候肯定就是很前段的人了」,還有人點出「實際上他還真的是相當有名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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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袁男熱愛數學,十年間在論壇中至少發表了上千篇文章,至少10萬人閱讀過。(圖/翻攝自mathoverflow論壇)
記者從他註冊的名字上網搜尋,他在美國數學論壇「MathOverflow」中,十年來發表過1071篇有關數學文章,超過十萬人以上閱讀。他也坦承,自己從來沒有在同儕之間感受過,別人口中的「生活困苦」是甚麼感覺,更自覺自己的生長環境跟別人大不相同,讓他對於父母給予的愛產生不認同感,也坦承在寫文章的過程中有服用藥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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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袁男在另一個MO數學論壇中,發表4728篇文章,曾為四千個學生解惑。(圖/翻攝自mathoverflow論壇)
另一名網友也指出,「剛看到這位Yuan Qiaochu的名字和照片時,感覺超級眼熟,原來他是數學論壇mathoverflow(略稱MO)上的名人。網友表示,MO是一個發文限制嚴格的論壇,任何發文都必須有明確的問題或解答,而且問題必須是「研究等級」的(問作業解答的、問太基本的問題都會被退文),袁男「十年間的總發文數是驚人的1071篇!」網友更翻出他過往的資料,他在個學士、研究所等級學生的討論論壇「math stackexchange(略稱MSE)」上發了4728篇文章,也就是說,他在這些年間幫了4千個學生解惑!他熱愛數學的程度到還經營數學《部落格》,分享他在數學路上學習點滴及領悟。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提字第45號
聲 請 人
即被逮捕人 何牧珉
上列聲請人因涉犯國家情報工作法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提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,何牧珉並解返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不知悉國家安全訓練中心是何單位,亦無從知悉檢察官所指本案所洩漏之資訊云云。
二、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、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;法院審查後,認為不應逮捕、拘禁者,應即裁定釋放;認為應予逮捕、拘禁者,以裁定駁回之,並將被逮捕、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。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:㈠無一定之住、居所者。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㈢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㈣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,刑事訴訟法第76條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涉犯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第1項、第8條第1項之罪等情,有本院調閱之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4026號卷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處搜索票聲請書卷所檢附之事證可稽(涉及偵查不公開不予詳述,詳見偵查卷宗),堪認聲請人涉犯上開罪嫌,犯罪嫌疑已屬重大。
(二)又聲請人所涉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。又本案犯罪手法係以化名帳號在網路上發文之方式為之,故證據資料多在聲請人所支配之下,且於本案調查期間事實上已有刪除原發文之情形。綜上,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證據之虞。經檢察官以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3款簽發拘票後交由承辦員警於110年8月4日上午8時50分持拘票執行拘提,並於同日上午12時10分將聲請人解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,有拘票、報告書及相關證據可佐,故本件拘提原因及程序核與前揭拘提要件相符,執行機關所為拘禁,經核其程序尚無違誤。綜上所述,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,並應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。
(三)至聲請人所辯:其並無為本案犯行,亦無從知悉檢察官所指本案所洩漏之資訊云云,則係就實體上有無構成犯罪予以抗辯,與本案拘提程序之合法性無關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鈴芬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
歷審裁判:
本件無歷審裁判
相關法條:
提審法 第 1、9 條(103.01.08)
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(106.11.16)
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8、30 條(104.06.2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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